12月4日,據中國海事消息:中國海事局試點開展香港籍船員到船籍港為深圳的船舶上任職有關事項。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合作,鞏固提升香港國際航運中心地位,現就試點開展香港籍船員到船籍港為深圳的船舶上任職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持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海員雇傭登記簿”的香港籍船員,經任職前評估,可申請換發除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以外職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取得限定在船籍港為“深圳”或“中國前海”的海船上擔任相應職務的資格。
二、在船籍港為“深圳”或“中國前海”的海船上任職的香港籍船員應熟悉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良好中文溝通能力。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事局負責具體評估發證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籍船員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事局申請評估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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